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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甲县的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完税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随后委托某企业将该批烟丝运回企业支付运费3万元,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假定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9月该卷烟厂应当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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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业务中,属于某卷烟厂受托加工业务的为()。

A.卷烟厂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B.由卷烟厂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C.由卷烟厂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卷烟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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