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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某学校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并与该学校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现就部分合同内容摘录如下:
(1)施工单位按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但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依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逐条指出上述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不妥,请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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