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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张某、李某和赵某经过协商,准备注册成立以电脑销售为业务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等三人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要点包括:
(1)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3)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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