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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1月份经济业务如下:(1)销售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元。(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以不含增值税价100000元出售,收回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25000元。(3)本月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全部投入生产。其中50%用于生产化妆品,50%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4)为职工发福利,发放自产化妆品,价值500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价30000元。(5)企业将自产化妆品、护肤品、护发品装入一个盒内作为礼品送给关系单位,不含税售价为20000元。(6)销售普通护肤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200000元,销项税额为34000元。(7)委托乙化妆品厂加工香水,合同约定,产品需求由甲化妆品厂提出,材料由乙化妆品厂采购,加工后交货付款。乙化妆品厂采购材料成本60000元,收取加工费10000元。当月乙化妆品厂已加工完毕交货,甲化妆品厂收货后已验收入库。乙化妆品厂无同类香水售价。(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化妆品厂当月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元。

A.300000

B.470000

C.570000

D.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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