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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张某与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将百荷大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管理,张某每年向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交纳管理费9万元。承包期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2015年1月8日,张某承包经营的百荷大酒店正式营业。张某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张某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2015年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张某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张某调查其纳税情况时,张某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张某根本没有住在该处。为逃避纳税,张某又于2015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B.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D.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E.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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