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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5年3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3)销售本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发生销货运费1000元,取得运输发票;(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额23800元:(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要求计算:(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该自行车厂销售使用过小轿车的应纳增值税;(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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