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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小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小电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5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了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销售50件自产A型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12360元;
(4)将2件自产A型小电器无偿赠送客户试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包装物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472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值40000元,含税售价15450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出售包装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相关热点: 增值税   小电器   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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