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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的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缴纳税金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
(2)受位于市区的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
(3)向国税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
(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消费税10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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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的生产企业,2014年年底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每箱加价300元直接销售给批发商,由于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华山卷烟厂就该项业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要求:分析华山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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