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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4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1月份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月实际支付货款200000元。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自产原煤加工的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120000元,合同规定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销售天然气1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0000元。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240000元,另支付运费并取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费金额12727.27元。
(2)2月份
2月5日向甲企业发出洗煤1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取得不含税金额为480000元;2月份销售原煤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
1月份分期收款销售的原煤,2月收到剩余货款。
2月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88400元,支付购货运费并取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1818.18元。
说明: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5%,洗煤综合回收率为40%。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2014年1月该煤矿应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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