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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4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4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4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4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蒜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4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蒜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2014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因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交付大蒜,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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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和7%;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6%、4%和6%。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26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0万元、16000万元和20000万元。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2)本次发行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拟订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自发行结束3个月后方可行权。
(3)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5%。
(4)2012年6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10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甲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的问题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某报社记者深度采访后,报道了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市前改制重组以及上市后发生的一系列情况:
(1)A公司是于2007年在对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改制时,以其截止于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额7500万元为基础折为7000万股;A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和C公司。2009年7月,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前,A公司聘任了4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独立董事系乙在某大学担任教授的父亲王某。
(2)2009年12月28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收购C公司下属资产事项,C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投票表决,丁投了反对票,但该次会议通过了该收购事项。12月29日,A公司公告了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随后,A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涨。2010年1月11日,丁向A公司董事会发函,称其对前述公司重大资产收购行为持有异议,要求A公司收购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但A公司董事会未同意丁的要求。
(3)2010年4月1日,丁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称:A公司的独立董事王某于2009年12月25日买入A公司股票2万股,至今持有;持有A公司4%股份的甲于2009年12月30日买入A公司股票3万股,于2010年1月8日卖出,获利5万元。丁认为王某和甲都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10年6月,丁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协议转让给D公司,C公司表示反对。最终丁和乙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7%股份全部转让给乙,乙在原来持有A公司51%股份的基础上增加持股比例至58%。王某于2009年12月25日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拥有一栋专门用于出租的厂房,该厂房于201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用于出租,成本为17000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减少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甲公司将出租厂房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4年度,甲公司对出租厂房按照成本模式计提了折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自该出租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对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厂房预计使用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出租厂房各年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11年12月31日为17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为16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为146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为1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本题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因素。判断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起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说明判断依据;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上市金融企业,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有关投资如下:
(1)2012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100万份乙公司公开发行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债券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期限5年,甲公司将该债券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2年6月1日,自公开市场购入1000万股丙公司股票,每股20元,实际支付价款20000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12年10月,受金融危机影响,丙公司股票价格开始下跌,2012年12月31日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16元。2013年,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2013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每股10元。
2012年11月,受金融危机影响,乙公司债券价格开始下跌。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价格为每份90元。2013年,乙公司债券价格持续下跌,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价格为每份50元,但乙公司仍能如期支付债券利息。
(3)2014年宏观经济形势好转,2014年12月31日,丙公司股票收盘价上升至每股18元,乙公司债券价格上升至每份85元。
本题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政策是:价格下跌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价格下跌至成本的50%以下(含50%)。编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债券和丙公司股票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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