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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3月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3月14日,B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18日,B公司与甲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至A公司。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甲公司暂停运输展览设备,并通知A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往A公司,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展览设备全部毁损,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时全部交货。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以设备毁损是由于甲公司的过错为由表示拒绝。
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2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伪造了D公司的签章,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2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的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5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能否向王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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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上市金融企业,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有关投资如下:
(1)2012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100万份乙公司公开发行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债券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期限5年,甲公司将该债券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2年6月1日,自公开市场购入1000万股丙公司股票,每股20元,实际支付价款20000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12年10月,受金融危机影响,丙公司股票价格开始下跌,2012年12月31日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16元。2013年,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2013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每股10元。
2012年11月,受金融危机影响,乙公司债券价格开始下跌。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价格为每份90元。2013年,乙公司债券价格持续下跌,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价格为每份50元,但乙公司仍能如期支付债券利息。
(3)2014年宏观经济形势好转,2014年12月31日,丙公司股票收盘价上升至每股18元,乙公司债券价格上升至每份85元。
本题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政策是:价格下跌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价格下跌至成本的50%以下(含50%)。编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债券和丙公司股票时的会计分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税额;商品销售成本按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结转。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所提供的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商品、原材料销售及劳务提供均为正常的商业交易。除特别指明外,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2014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12月1日,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实际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发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该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2015年6月1日将该批商品回购,回购价格为212万元。
(2)12月3日,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批。该合同规定,所售商品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款分两次等额收取,收到第二笔款项时交货;第一笔款项于12月10日收取,剩下的款项于2015年1月10日收取。甲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0日收到第一笔款项,并存入银行。商品尚未发出,假定分期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同时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确认收入。
(3)12月12日,与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E公司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一条生产线,销售价格为8000万元,实际成本为7200万元。该合同规定:该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由甲公司负责,如安装调试未达到合同要求,E公司可以退货。至2014年12月31日,货已发出但安装调试工作尚未完成。
(4)12月15日,与F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维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7万元(含增值税税额)。该合同规定,合同签订日收取预付款23.4万元,维修劳务完成并经F公司验收合格后收取剩余款项。当日,甲公司收到F公司的预付款23.4万元。2014年12月31日,该维修劳务完成并经F公司验收合格,但因F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预计剩余的价款很可能无法收回。甲公司为完成该维修劳务发生劳务成本70万元(假定均为维修人员工资且尚未支付)。
(5)12月16日,与G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实际成本为200万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
(6)12月20日,向H公司出售一项专利权,价款为200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200万元,已计提累计摊销50万元,处置专利权应交营业税10万元。
(7)12月31日,确认并收到国家按产品销量和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的定额补贴60万元(对本期的补贴)。
(8)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
(9)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6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10)12月31日,出售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售价为200万元,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系2014年11月10日取得,取得时成本为150万元。
(11)除上述经济业务外,本月还发生销售费用20万元,管理费用30万元,财务费用8万元和营业外支出40万元。
(12)12月31日,计算并结转本月应交所得税(假定除第(9)笔业务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编制甲公司2014年12月份的利润表。(“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以及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以下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20.4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0.072万元,单位售价0.1万元。根据合同规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3)1月5日,甲公司向丁公司赊销商品200件。单位售价为0.03万元,单位成本为0.026万元。当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丁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丁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为20%。7月5日退货期满日,丁公司实际退回商品50件。
(4)1月10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销售产品150件,单位售价为0.068万元,单位成本为0.052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甲公司在销售时已获悉戊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很难收回货款,但考虑到戊公司的财务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为了扩大销售,避免存货积压,甲公司仍将产品发运给了戊公司。戊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资金周转困难逐渐得以缓解,于2014年6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值11.934万元、为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判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1月份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对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5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公司以5400万元收购丙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00万股普通股,占乙公司全部股份的20%。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2年6月15日分别经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2)2012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5400万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另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并办妥股权转让手续,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3)2012年7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002-004-001-000-9787301239544-image/002-004-001-000-9787301239544-004-001.jpg]
上述资产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存货于2012年下半年对外出售60%,2013年对外出售剩余的40%。
(4)2012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其中,1-6月实现净利润6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5)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宣告分派2012年度现金股利1000万元。
(6)2013年3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2012年度现金股利。
(7)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而确认资本公积180万元;2013年度,乙公司发生亏损8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8)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判断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经测试,该项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5200万元。
(9)2014年2月10日,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股份中15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收到转让款4000万元存入银行,另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由于处置部分股份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经降至5%,故对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的股份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10)2014年3月10日,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宣告分派2013年度现金股利500万元。
(11)2014年3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2013年度现金股利。
(12)其他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②除上述交易或事项外,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发生导致其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③在持有股权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发生内部交易。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下列金额。2012年7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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