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收入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
(7)撤回对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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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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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银行借款外,其他资产负债表项目均为经营性质。
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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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损益所得税和金融损益所得税根据当年实际负担的平均所得税率进行分摊。按照改进的财务分析体系要求,计算下列财务比率:税后经营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经营差异率、净财务杠杆、杠杆贡献率、权益净利率。根据计算结果,识别驱动2011年权益净利率变动的有利因素包括()。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16年1月1日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实施的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第一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乙公司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第二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乙公司净利润两年平均增长8%;第三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乙公司净利润三年平均增长7%。从达到上述业绩条件的当年年末起,每持有1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可以从甲公司获得相当于行权当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场价格的现金,行权期为3年。
乙公司2×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第一年增长了8%,当年有3名管理人员离职。该年年末甲公司预计乙公司截止2×17年12月31日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能达到8%,未来1年将有5名管理人员离职。
2×17年度,乙公司又有3名管理人员离职,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7%。该年年末甲公司预计乙公司截止2×18年12月31日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能达到7%,未来1年将有4名管理人员离职。
2×18年9月25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取消原授予乙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以现金补偿原授予现金股票增值权且尚未离职的乙公司管理人员220000元。2×18年年初至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前,乙公司有1名管理人员离职。
每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如下:2×16年1月1日20元;2×16年12月31日为21元;2×17年12月31日为22元;2×18年9月25日为23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编制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2×16年至2×18年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