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木制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木制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17年5月份和6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5月份:
(1)收购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750000元,支付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丢失5%。
(2)在国内销售实木地板,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00元;出口实木地板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500000元。
(3)企业开发新型素板,生产成本95000元,将其中的20%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其余作为样品分发给各地经销商。
6月份:
(1)进口一批素板,支付国外买价250000元,购货佣金20000元,到达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装卸费10000元,保险费无法确定,完税后海关放行,取得税款缴款书。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3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生产用配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30000元;购进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00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甲商场自产的实木地板,不含税总价款70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取60%的货款,剩余款项下月收取,该企业按全部价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用部分原木的尾料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10000箱,单箱不含增值税售价50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木制品生产企业进口素板关税税率10%;素板、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均为5%;6月初库存外购素板买价30000元,6月末库存外购素板买价120000元,外购素板均用于生产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为5%;增值税退税率13%,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企业6月份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