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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某市区国家重点扶持的医药制造类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65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收益320万元,全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共计5300万元,缴纳的税金及附加339万元,发生的营业外支出420万元,12月末企业自行计算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761万元,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96万元,未有留抵增值税。2019年1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8月中旬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产品,收到预收账款232万元并收存银行。12月下旬将该批产品发出,但未将预收账款转作收入。
(2)9月上旬接受客户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企业将捐赠收入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3)10月份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进项税额3.06万元,企业将购置金额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假定该设备会计与税法折旧期限均为10年,不考虑残值。
(4)成本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62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97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12.6万元从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其余为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30万元,直接捐赠1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856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13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32万元。
(本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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