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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存货、固定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重组和所得税
【例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销售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所得税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14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117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70万元。由于乙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应于2×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公司的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于2×15年1月2日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用于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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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同意减免乙公司367万元债务,其余债务延期1年,并于2×15年6月30日和2×15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实际年利率为2%。剩余债务到期日为2×15年12月31日,重组过程中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2)债务重组中,甲公司取得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15年6月30日其公允价值为260万元,2×15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270万元。2×16年1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外出售,收到款项280万元存入银行。根据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债务重组中,甲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15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4)债务重组中,甲公司取得的库存商品仍作为库存商品核算,至2×15年年末未发生减值。
假定:
(1)不考虑除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的影响。
(2)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3)假定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编制甲公司债务重组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及出售时的会计分录(不考虑与所得税相关分录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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