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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及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各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1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4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19.2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实际收付。
(2)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0.07万元,单位售价0.1万元。根据合同规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价款和增值税税额之和的20%,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售商品均未发生减值。
编制甲公司1月份与向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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