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2014年9月1日以后,保健食品中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g今后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E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
A、1.5
B、2
C、3
D、6
E、10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
A.1日用量
B.2日用量
C.3日用量
D.7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