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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向丁借款8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

  • B、乙和丁应当就轿车变价款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C、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

  • D、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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