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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等6人与陈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一家电动玩具厂(其中,陈某投资18万元人民币,韦某等6人共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合伙,字号为金星电动玩具厂,陈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实际经营两年后,当地群众向县国税局举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检查发现,7人开办电动玩具厂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并且大量使用非法购买的发票。于是,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令其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并派人扣押了一批电动玩具。后来,县国税局稽查局又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韦某等6人认为补缴税款、接受罚款即可,不同意复议或起诉。但陈某不服,认为主管国税分局未尽有关通知义务,县国税局稽查局补税决定无事实根据,并且认为,稽查局无权罚款。
  • A若本案金星电动玩具厂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
  • B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C对受理申请可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 D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 E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F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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