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禁令规定,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违反“五条禁令”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违禁行为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五条禁令”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