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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次向甲厂索要欠款,甲厂都以未收回设备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乙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归还所欠款项。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欠条所书明确确立欠条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B.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诉讼,等待本案涉及的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刑事案件的结果

C.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故该所附期限无效,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D.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从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不确定的事实,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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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回答36~40题:

马东于2009年12月在本市一火锅城与妻子、九岁女儿一起进餐时,燃气灶突然爆炸,将马东妻子、九岁女儿烧成三度重伤,导致终身残疾,同时将邻桌的肖明烧伤。事后,马东找火锅城索赔,火锅城认为是燃气灶本身的缺陷所致,应找商家和厂家赔偿。但马东到电子商场多次交涉,电子商场百般推脱,说商场只负责销售,产品质量问题应找厂家。马东找市厨房设备厂交涉,厨房设备厂认为是顾客使用不当所致。在火锅城、商家和厂家均不愿赔偿的情况下,马东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36题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有()。

A.马东

B.马东妻子

C.马东女儿

D.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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