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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案例四)
【背景资料】
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五幢、会所一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1)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涉及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
(2)合同工期306天,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
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
【问题】指出事件二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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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背景资料】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五幢、会所一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1)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涉及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2)合同工期306天,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问题】指出事件二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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