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网 > “侦查局”热点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30分钟,作答9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位置。

二、给定资料

1.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2005年5月20日宣布,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分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问题,其中包括向司法部支付200万美元罚款、上缴证券交易委员会204万美元“非法所得”及75万多美元利息。

据记者了解,DPC的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行为,是经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涉及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机构批准的医院的受雇人员”,因而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好处费(委托费)通常是销售额的3%~10%。从1991年末到2002年12月,DPC天津分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到162.3万美元。同时,DPC从中获益200万美元。

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2.清华大学廉政教研室的任建明教授说,“以前,我们重点打击政府公职人员受贿,主要是建立在一个政府公权力相对强势的基础上。在这样的环境下,行贿者很大程度上是被迫行贿,因为不行贿就什么都得不到。”

任建明认为,现在,很多行贿者不再是不得已而行贿,他们是为了获得和自己本身资质不相匹配的利益而行贿。相比较前几年,他们身上的被动色彩已经弱化,更多地有了一种主动色彩,因此,有必要给予这些行贿者更重的打击。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第八章所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是专门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内。所遗漏的就是那些既不在政府,又不在公司的人员。比如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团组织成员。这次修改《刑法》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主体。

3.在2003年至2005年几年问,喜之郎原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借职务之便,在代表喜之郎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签订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合同以及合同到期后收回两笔资产过程中,先后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3.56万元。2006年10月15曰,周明华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证券行业资深分析师俞志强指出,行业里一种通行做法是,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席位代理委托方国债或企业债券,借此“融资”牟利。而周明华之所以舍弃几乎无风险的银行渠道,冒险与证券公司签订大额投资的托管合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能借此获得“好处费”。据周明华在该案1.5亿元投资中,获得533万元左右回扣,推算其回扣在3个点左右。

周明华瞒天过海其实并非滴水不漏。据媒体报道,2004年底喜之郎托管在世纪证券公司的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但世纪证券没能如期归还。世纪证券公司通过间接许诺给好处费,延期还款。

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又分别冒用易某、陈某的名义与世纪证券私下签订“合作协议”,先后收受了世纪证券通过易某、陈某账户汇入的大笔好处费。

在一片风平浪静中,周明华贪欲不断膨胀。2005年7月8日,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才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公司的金融投资监管是个盲点,一来自己没有太多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来平时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上。”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邬少明这样总结刚刚结案的商业贿赂案。

4.“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广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他经常在收听电台广播时听到这样的广告——先是说某饭店如何的好,然后加上一句:出租车拉客有回报。“这其实就是商业贿赂。”“这场战役很重要,因为它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2006年2月26日,程宝库在电话里向记者强调。让这位法学学者开始关注商业贿赂的原因,是关于这种行为的一个矛盾:一面是广为人知,一面是案件很少。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上述数据与人们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

然而另外一些数字却正揭示着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程宝库对此进行了调查和比较研究。调查结果让他“触目惊心”:几乎每个行业都存在,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

而比较研究表明,商业贿赂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发生。程宝库举例说,像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其经济从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时间,最多的用了6到7年。然而像拉美的几个国家在达到3000美元之后,不能上升,反而上下震荡。造成拉美国家如此状况的正是腐化的商业风气,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商业贿赂不是要不要治理,而是如何治理的问题。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程宝库说。

5.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2006年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

左坚卫副教授认为,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赵秉志教授说,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6.创立于1977年的上海世迅网络主业为综合网络布线系统、IT基建工程等IT业务。该公司在行业内并没有什么名气,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并不了解该公司。但是,就是这样一家公司,通过行贿的手段,拿下了包括麦肯锡上海公司在内的众多跨国公司的项目。该公司总经理王军和项目部经理吴仁从2005年底到2006年初,在承建工程项目中,向麦肯锡公司电脑部主管汪依群和员工沈通分别行贿15万元和30万元。

在麦肯锡公司内部,作为电脑部主管的汪依群和员工沈通并不起眼。但知情人说:“这样的人就是爷,因为他负责工程的招标。”在这个过程中,“索取回扣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知情人说,在数年前,由于行业整体利润比较高,其回扣的比例一度高达整个项目的15%以上,但是这两年随着行业整体利润的下滑,回扣的比例已经控制在8%左右。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行业里面的规则一般是提高项目的报价,在这个过程中甚至会碰到一些电脑部门的主管要求对方提高报价,然后再将提高的部分私下返还给这些电脑部主管。

“送了45万,应该是将项目本身的报价提高了很多”,’知情人分析说,如果只是单纯的网络铺设和维护工程,根本就没有这么多的利润用来行贿。

7.最新一期香港《经济导报》载文指出,中国社会转型期反腐败呈现新特点,反腐败的重点从反权力腐败转到了反商业贿赂。

从现实情况看,在当前,中国商业贿赂案件又出现了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交织状况,犯罪领域在重点行业突现的同时,开始呈现普遍化的发展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关联性,都表明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更为严峻。

商业贿赂,这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它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8.9月4日下午,重庆市工商局的通报称,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华润蓝剑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重庆市23个区市县、3000多户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给付380多万元各种形式的“促销费”,销售啤酒500多万件,涉及金额达1亿

二、给定资料

1.近年来,诈骗犯罪尤其是远程操控的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不断加剧,被骗事主往往承受着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钱财的犯罪形式。据公安部门统计,2008年,仅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省、市,因电信诈骗被骗的钱款就超过6亿元。2009年以来,北京电信诈骗案件已达8700多起,涉案金额2.7亿元,其中最大单笔lO00万元。电信诈骗严重干扰了百姓的生活,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害。

2.2010年1月12日l0时53分,张店某单位曲先生在家中接到号码OOOl开头的一男子打来的电话,该男子称曲先生家庭电话欠话费1387元。随后又一自称电信局的女子打来电话称,曲先生家庭电话不欠费,但用曲的名字登记的高青县某号码的电话欠费,并准确说出曲的身份证号码,称其信息泄密了。连续两个电话令曲先生慌了神,他赶紧拨打114查询,并按对方来电显示回拨核查,发现该电话果然是某市公安局总机,曲先生遂信以为真。

电话中,“电信工作人员”告知曲先生到高青县报案或电话报案,并称可将其电话转接到公安局。电话转接后自称是民警的男子张军与曲先生通话,告知曲某涉嫌价值132万元的诈骗案,让曲某配合调查并保密,并告诉曲某与金融中心王强联系。曲先生按照此人提供的金融中心王强的电话号码拨过去后,王强叫曲先生拿着家中的银行卡到自动柜员机处进行转账操作,将其账内资金转入公安账户后再返还。曲先生与妻子到张店共青团西路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西七路支行自动取款机,按王强要求将66798元现金转入户名为李辉的银行卡内,后钱被提走。

无独有偶,就在曲先生受骗的当天,张店某银行工作人员罗女士也遭遇了同样的骗局。l月12日早8时许,罗女士在家中接到一自称是网通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子的电话,称罗在武汉办了一个电话号码,该电话已欠费2469元,并称电话费都是从一个工商银行卡内扣的,现在卡上没钱了,要求其将所欠话费交上,否则便向法院起诉。

罗女士感到非常意外,称未办理该号码及银行卡,网通公司女子称罗的信息被泄密了,建议罗向公安局报案,并将电话转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公安局接电话的是一自称张勇的男性,告诉罗原来交话费的银行卡涉嫌洗黑钱,且持卡人已抓住,并称银行卡是罗卖给他的。后又将电话转到一个叫胡国洪的科长那儿,胡某要求罗女对此事保密,并要求罗女士将存款打到他指定的工商银行卡上。

1月12日ll时许,罗女士将家中所有存款汇到对方账号上,并给姓胡的打电话,对方称罗的资金没问题,并让罗再汇3万元的保证金后退钱。罗意识到被骗后报案。

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该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均是通过互联网购买被害人详细信息,姓名、通话记录等都在其中。

2009年1月至ll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诈骗案件285件456人,其中电话诈骗案件26件82人,占诈骗案件的9%。检察官表示,电话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名堂越来越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有5种骗术值得警惕。

第一招,“惊喜式”:以电视购物、售后回访等名义,以答谢客户、好礼相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38.5%,是电话诈骗最主要的形式。嫌疑人通过假冒的身份进行所谓的“电话购物”,以极优惠的价格推销商品,并用伪造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而后再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发送杂物的方式骗取消费者钱财。

第二招,“荣誉式”:以宣传业绩、给予荣誉、发表作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9.2%。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多为需要提升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或者在某一领域有一定成绩的成功人士。

第三招,“权威式”:冒充政府领导、专业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l5.3%。

第四招,“中奖式”:谎称中奖、免费赠送实施诈骗,此类案件有3件6人,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1.5%。

第五招,欠费停机:犯罪嫌疑人冒充电话局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家中的电话,谎称事主家中电话欠费,主动将被害人电话转接给自称的公安局,让事主进行核实。假冒的警察称事主个人信息泄露,银行账号已被不法分子用来犯罪,如洗黑钱、涉嫌诈骗等,要求事主及时进行转账保护。而假冒的银行经理就会要求被害人把自己名下的所有存款,在ATM机上根据其指令转到两个或三个以上的银行卡账号上,实施诈骗。

4.信息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个人信息外泄却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我国尚无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商务人士信息的现象。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

在互联网上,记者很容易就搜索到了多个出售“唐山车主名录、唐山老板电话、唐山股民资料”的页面,并与其中一位销售者取得了联系,对方称自己手中有8万4千条“唐山股民信息”,以每条0.1元的价格出售。记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对方便给记者发来了几条信息,股民的姓名、性别、地址、开户日期、联系电话一应俱全,记者随机拨打了其中一位韩先生的电话,经核对后信息的真实性达到了100%。韩先生说,自已经常接到一些私募基金代客理财的电话,却不知道是个人信息外泄的缘故。

当记者询问资料销售者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时,对方回答说:“这个保密,我们有自己的渠道。”依照有关规定,金融、电信、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但唐山市某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只需支付l000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公司就可以搞到任一电话号码最近三个月的通话记录。而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出于互利互惠,将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转移给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在业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同样不容乐观。2010年3月15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报告》显示,大部分网站没有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

保护条文。在一些招聘网站,只要注册一个公司账户,登录后就可看到大量求职者投递的简历,姓名、专业、电话、邮箱、个人经历、兴趣爱好等一应俱全,个别网站甚至无需任何身份验证,便可随意浏览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一旦遭恶意使用,不仅安宁生活被扰乱,甚至危害到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再次引发关注。

5.“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蔓延,特别是近两年,电信诈骗日益突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黄祖跃表示,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蔓延性较大、发展迅速,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四大特点:

据黄祖跃介绍,近年来,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从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群发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网络上卖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已成为一种高智慧型诈骗。诈骗借口从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骗术翻新的频率很快,有时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现在最突出的是“你猜猜我是谁”和直接汇款诈骗。

“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购买手机、开账户、拨打电话、转账等分工很细,都有专人负责,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黄祖跃说。

此外,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从境外发布短信骗国内的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6.近日,北京警方破获首起以红十字会名义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警方提醒,2010年一季度共破获电信诈骗1686起,其中网络交易、电话欠费、电话或网络冒充熟人等诈骗案增加。

2010年4月23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到,由于汶川地震后曾发现有冒充红十字会实施诈骗的案件发生,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警方便开始密切关注此类案件。

4月16日,东城公安分局接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案称,有人冒用该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实施诈骗。

警方发现,不法分子在一些网站上张贴仿冒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但提供的银行账户却是个人账户,已有数笔几百元的捐款入账。

4月21日零时许,在海南省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北京警方在儋州市某歌舞厅内将贩卖银行卡的谢某、负责发布虚假信息和取款的谭某、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用银行卡3张。

这是北京警方破获的首起冒充红十字会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

另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侵财案件支队支队长胡国强介绍,一季度北京警方共破获电信诈骗类案件16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3名。

7.中国信息经济领域正在刮起一阵“旋风”,一些老百姓“防不胜防”的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将被刮走。2009年6月14日消息,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部署,即日起到10月底展开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雷厉风行、反应迅速、直击要害,是这股“旋风”的最大特点,直接吹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地带。尤其是公安部对电信诈骗犯罪领域的“严打”,切中了近期信息经济领域诈骗犯罪的多发地带,在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被整治的同时,公正、安全、开放的信息消费环境将会被重新塑造。

据公安部部长助理黄明介绍,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态势,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

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活动的蔓延非常迅速,已经

二、给定资料

1.近年来,诈骗犯罪尤其是远程操控的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不断加剧,被骗事主往往承受着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钱财的犯罪形式。据公安部门统计,2008年,仅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省、市,因电信诈骗被骗的钱款就超过6亿元。2009年以来,北京电信诈骗案件已达8700多起,涉案金额2.7亿元,其中最大单笔lO00万元。电信诈骗严重干扰了百姓的生活,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害。

2.2010年1月12日l0时53分,张店某单位曲先生在家中接到号码OOOl开头的一男子打来的电话,该男子称曲先生家庭电话欠话费1387元。随后又一自称电信局的女子打来电话称,曲先生家庭电话不欠费,但用曲的名字登记的高青县某号码的电话欠费,并准确说出曲的身份证号码,称其信息泄密了。连续两个电话令曲先生慌了神,他赶紧拨打114查询,并按对方来电显示回拨核查,发现该电话果然是某市公安局总机,曲先生遂信以为真。

电话中,“电信工作人员”告知曲先生到高青县报案或电话报案,并称可将其电话转接到公安局。电话转接后自称是民警的男子张军与曲先生通话,告知曲某涉嫌价值132万元的诈骗案,让曲某配合调查并保密,并告诉曲某与金融中心王强联系。曲先生按照此人提供的金融中心王强的电话号码拨过去后,王强叫曲先生拿着家中的银行卡到自动柜员机处进行转账操作,将其账内资金转入公安账户后再返还。曲先生与妻子到张店共青团西路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西七路支行自动取款机,按王强要求将66798元现金转入户名为李辉的银行卡内,后钱被提走。

无独有偶,就在曲先生受骗的当天,张店某银行工作人员罗女士也遭遇了同样的骗局。l月12日早8时许,罗女士在家中接到一自称是网通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子的电话,称罗在武汉办了一个电话号码,该电话已欠费2469元,并称电话费都是从一个工商银行卡内扣的,现在卡上没钱了,要求其将所欠话费交上,否则便向法院起诉。

罗女士感到非常意外,称未办理该号码及银行卡,网通公司女子称罗的信息被泄密了,建议罗向公安局报案,并将电话转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公安局接电话的是一自称张勇的男性,告诉罗原来交话费的银行卡涉嫌洗黑钱,且持卡人已抓住,并称银行卡是罗卖给他的。后又将电话转到一个叫胡国洪的科长那儿,胡某要求罗女对此事保密,并要求罗女士将存款打到他指定的工商银行卡上。

1月12日ll时许,罗女士将家中所有存款汇到对方账号上,并给姓胡的打电话,对方称罗的资金没问题,并让罗再汇3万元的保证金后退钱。罗意识到被骗后报案。

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该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均是通过互联网购买被害人详细信息,姓名、通话记录等都在其中。

2009年1月至ll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诈骗案件285件456人,其中电话诈骗案件26件82人,占诈骗案件的9%。检察官表示,电话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名堂越来越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有5种骗术值得警惕。

第一招,“惊喜式”:以电视购物、售后回访等名义,以答谢客户、好礼相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38.5%,是电话诈骗最主要的形式。嫌疑人通过假冒的身份进行所谓的“电话购物”,以极优惠的价格推销商品,并用伪造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而后再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发送杂物的方式骗取消费者钱财。

第二招,“荣誉式”:以宣传业绩、给予荣誉、发表作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9.2%。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多为需要提升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或者在某一领域有一定成绩的成功人士。

第三招,“权威式”:冒充政府领导、专业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l5.3%。

第四招,“中奖式”:谎称中奖、免费赠送实施诈骗,此类案件有3件6人,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1.5%。

第五招,欠费停机:犯罪嫌疑人冒充电话局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家中的电话,谎称事主家中电话欠费,主动将被害人电话转接给自称的公安局,让事主进行核实。假冒的警察称事主个人信息泄露,银行账号已被不法分子用来犯罪,如洗黑钱、涉嫌诈骗等,要求事主及时进行转账保护。而假冒的银行经理就会要求被害人把自己名下的所有存款,在ATM机上根据其指令转到两个或三个以上的银行卡账号上,实施诈骗。

4.信息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个人信息外泄却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我国尚无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商务人士信息的现象。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

在互联网上,记者很容易就搜索到了多个出售“唐山车主名录、唐山老板电话、唐山股民资料”的页面,并与其中一位销售者取得了联系,对方称自己手中有8万4千条“唐山股民信息”,以每条0.1元的价格出售。记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对方便给记者发来了几条信息,股民的姓名、性别、地址、开户日期、联系电话一应俱全,记者随机拨打了其中一位韩先生的电话,经核对后信息的真实性达到了100%。韩先生说,自已经常接到一些私募基金代客理财的电话,却不知道是个人信息外泄的缘故。

当记者询问资料销售者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时,对方回答说:“这个保密,我们有自己的渠道。”依照有关规定,金融、电信、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但唐山市某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只需支付l000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公司就可以搞到任一电话号码最近三个月的通话记录。而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出于互利互惠,将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转移给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在业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同样不容乐观。2010年3月15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报告》显示,大部分网站没有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

保护条文。在一些招聘网站,只要注册一个公司账户,登录后就可看到大量求职者投递的简历,姓名、专业、电话、邮箱、个人经历、兴趣爱好等一应俱全,个别网站甚至无需任何身份验证,便可随意浏览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一旦遭恶意使用,不仅安宁生活被扰乱,甚至危害到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再次引发关注。

5.“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蔓延,特别是近两年,电信诈骗日益突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黄祖跃表示,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蔓延性较大、发展迅速,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四大特点:

据黄祖跃介绍,近年来,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从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群发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网络上卖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已成为一种高智慧型诈骗。诈骗借口从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骗术翻新的频率很快,有时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现在最突出的是“你猜猜我是谁”和直接汇款诈骗。

“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购买手机、开账户、拨打电话、转账等分工很细,都有专人负责,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黄祖跃说。

此外,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从境外发布短信骗国内的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6.近日,北京警方破获首起以红十字会名义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警方提醒,2010年一季度共破获电信诈骗1686起,其中网络交易、电话欠费、电话或网络冒充熟人等诈骗案增加。

2010年4月23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到,由于汶川地震后曾发现有冒充红十字会实施诈骗的案件发生,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警方便开始密切关注此类案件。

4月16日,东城公安分局接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案称,有人冒用该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实施诈骗。

警方发现,不法分子在一些网站上张贴仿冒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但提供的银行账户却是个人账户,已有数笔几百元的捐款入账。

4月21日零时许,在海南省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北京警方在儋州市某歌舞厅内将贩卖银行卡的谢某、负责发布虚假信息和取款的谭某、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用银行卡3张。

这是北京警方破获的首起冒充红十字会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

另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侵财案件支队支队长胡国强介绍,一季度北京警方共破获电信诈骗类案件16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3名。

7.中国信息经济领域正在刮起一阵“旋风”,一些老百姓“防不胜防”的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将被刮走。2009年6月14日消息,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部署,即日起到10月底展开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雷厉风行、反应迅速、直击要害,是这股“旋风”的最大特点,直接吹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地带。尤其是公安部对电信诈骗犯罪领域的“严打”,切中了近期信息经济领域诈骗犯罪的多发地带,在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被整治的同时,公正、安全、开放的信息消费环境将会被重新塑造。

据公安部部长助理黄明介绍,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态势,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

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活动的蔓延非常迅速,已经从境外

(二十六)  【给定资料】  1.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2005年5月20日宣布,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分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问题,其中包括向司法部支付200万美元罚款、上缴证券交易委员会204万美元“非法所得”及75万多美元利息。  据记者了解,DPC的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行为,是经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涉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机构批准的医院的受雇人员”,因而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好处费(委托费)通常是销售额的3%~10%。从1991年末到2002年12月,DPC天津分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到162.3万美元。同时,DPC从中获益200万美元。  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2.清华大学廉政教研室的任建明教授说:“以前,我们重点打击政府公职人员受贿,主要是建立在一个政府公权力相对强势的基础上。在这样的环境下,行贿者很大程度上是被迫行贿,因为不行贿就什么都得不到。”  任建明认为,现在,很多行贿者不再是不得已而行贿,他们是为了获得和自己本身资质不相匹配的利益而行贿。相比较前几年,他们身上的被动色彩已经弱化,更多地有了一种主动色彩,因此,有必要给予这些行贿者更重的打击。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第八章所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是专门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内。所遗漏的就是那些既不在政府,又不在公司的人员。比如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团组织成员。这次修改《刑法》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主体。  3.在2003~2005年几年间,喜之郎原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借职务之便,在代表喜之郎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签订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合同以及合同到期后收回两笔资产过程中,先后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3.56万元。2006年10月15日,周明华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证券行业资深分析师俞志强指出,行业里一种通行做法是,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席位代理委托方国债或企业债券,借此“融资”牟利。而周明华之所以舍弃几乎无风险的银行渠道,冒险与证券公司签订大额投资的托管合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能借此获得“好处费”。据周明华在该案1.5亿元投资中,获得533万元左右回扣,推算其回扣在3个点左右。  周明华瞒天过海其实并非滴水不漏。据媒体报道,2004年底喜之郎托管在世纪证券公司的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但世纪证券没能如期归还。世纪证券公司通过间接许诺给好处费,延期还款。  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又分别冒用易某、陈某的名义与世纪证券私下签订“合作协议”,先后收受了世纪证券通过易某、陈某账户汇入的大笔好处费。  在一片风平浪静中,周明华贪欲不断膨胀。2005年7月8日,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才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公司的金融投资监管是个盲点,一来自己没有太多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来平时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上。”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邬少明这样总结刚刚结案的商业贿赂案。  4.“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广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他经常在收听电台广播时听到这样的广告——先是说某饭店如何的好,然后加上一句:出租车拉客有回报。“这其实就是商业贿赂。”“这场战役很重要,因为它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2006年2月26日,程宝库在电话里向记者强调。  让这位法学学者开始关注商业贿赂的原因,是关于这种行为的一个矛盾:一面是广为人知,一面是案件很少。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上述数据与人们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  然而另外一些数字却正揭示着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程宝库对此进行了调查和比较研究。调查结果让他“触目惊心”:几乎每个行业都存在,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  而比较研究表明,商业贿赂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发生。程宝库举例说,像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其经济从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时间,最多的用了6~7年。然而像拉美的几个国家在达到3000美元之后,不能上升,反而上下震荡。造成拉美国家如此状况的正是腐化的商业风气,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商业贿赂不是要不要治理,而是如何治理的问题。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程宝库说。  5.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2006年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  左坚卫副教授认为,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赵秉志教授说,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6.创立于1977年的上海世迅网络主业为综合网络布线系统、IT基建工程等IT业务。该公司在行业内并没有什么名气,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并不了解该公司。但是,就是这样一家公司,通过行贿的手段,拿下了包括麦肯锡上海公司在内的众多跨国公司的项目。该公司总经理王军和项目部经理吴仁从2005年底到2006年初,在承建工程项目中,向麦肯锡公司电脑部主管汪依群和员工沈通分别行贿15万元和30万元。  在麦肯锡公司内部,作为电脑部主管的汪依群和员工沈通并不起眼。但知情人说:“这样的人就是爷,因为他负责工程的招标。”在这个过程中,“索取回扣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知情人说,在数年前,由于行业整体利润比较高,其回扣的比例一度高达整个项目的15%以上,但是这两年随着行业整体利润的下滑,回扣的比例已经控制在8%左右。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行业里面的规则一般是提高项目的报价,在这个过程中甚至会碰到一些电脑部门的主管要求对方提高报价,然后再将提高的部分私下返还给这些电脑部主管。  “送了45万,应该是将项目本身的报价提高了很多”,知情人分析说,如果只是单纯的网络铺设和维护工程,根本就没有这么多的利润用来行贿。  7.最新一期香港《经济导报》载文指出,中国社会转型期反腐败呈现新特点,反腐败的重点从反权力腐败转到了反商业贿赂。  从现实情况看,在当前,中国商业贿赂案件又出现了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交织状况,犯罪领域在重点行业突现的同时,开始呈现普遍化的发展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关联性,都表明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更为严峻。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8.9月4日下午,重庆市工商局的通报称,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华润蓝剑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重庆市23个区市县、3000多户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协议合作,通过给付380多万元各种形式的“促销费”,销售啤酒500多万件,涉及金额达1亿多元。此案是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以来,重庆市工商局查处的涉案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处于“被动地位”的华润雪花,立刻在次日,即5日下午发表公开声明,称重庆工商局有关查扣啤酒的行为,是打着“反商业贿赂”的幌子,行地方保护之实。“别人都这么做,你不这么做,怎么卖啤酒?”侯孝海认为,重庆的销售方式是“行业惯例”,不仅存在于华润一家,全国很多地区、很多啤酒商、饮料商都在采用。  在关于此案的种种争议中,给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好处费”到底是“行业惯例”还是“商业贿赂”始终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我不能说所有的啤酒商都会采取这种销售手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