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1994年5月26日出生,素有小偷小摸恶习。2008年5月26日是纪某14岁的生日,这天纪某邀朋友在海天楼吃饭庆祝,后在结账时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乘着酒意朝老板的心脏刺了一刀后逃跑,酒店老板当场死亡。第二天纪某在逃亡的途中,路遇一手提黑包的男子,纪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军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5000余元。逃亡的第五日纪某在一小镇上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问:纪某的以上行为,哪些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