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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员工黄某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年。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0年4月8日,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签订《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黄某去美国培训,培训期限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2010年7月15日后,公司才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黄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直至2010年12月23日。但不久,黄某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 为此,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黄某赔偿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2月23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出国培训协议》合法有效,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黄某应按双方约定的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用,符合《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黄某应赔偿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4万美元。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胜诉,但是黄某已经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黄某需赔偿的培训费用也无着落。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本案例做出评论,说明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培训项目管理上有哪些问题。 (2)你认为该如何预防培训后员工的流失?

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员工黄某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年。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0年4月8日,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签订《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黄某去美国培训,培训期限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2010年7月15日后,公司才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黄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直至2010年12月23日。但不久,黄某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为此,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黄某赔偿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I2月23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出国培训协议》合法有效,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黄某应按双方约定的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用,符合《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楼责任。”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黄某应赔偿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4万美元D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胜诉,但是黄某已经逃之天夭,至今下落不明,黄某需赔偿的培训费用也无着落。请回答下列问题:(1)对本案例做出评论,说明Z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培训项目管理上有哪些问题。(2)你认为该如何预防培训后员工的流失?

谭某是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2013年5月与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焊接工,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谭某参加工作后,看到其他职工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自己却没有领到,于是向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尽快发给其眼镜和手套。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谭某还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发给其眼镜和手套。谭某认为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决定不合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给其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谭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裁定用人单位应该发给谭某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案中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谭某还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劳动保护用品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个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制度上,更重要的是在于具体的劳动防护措施和条件上。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可见,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保护用品。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和生产条件需要,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依据的,是以预防事故和职业伤害为目的的。因此规定,凡是在应当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场所工作的劳动者,都应发放。

(3)用人单位以谭某尚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谭某防护用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规定有试用期内容是法律给予劳动关系双方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条件。本案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试用期理解为劳动者正式成为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的期限是不合法的。试用期不是企业是否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理由和依据。即使劳动者不是正式职工,只要所从事的劳动是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场所和职业,用人单位就应该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