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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一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常红)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湖北省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沿用近60年后正式更名为“襄阳”,新一轮有关改名的争议由此风生水起。早在九年前,2001年9月10日人民日报文化学者李辉的一篇《襄樊何不称襄阳》中力挺“襄樊”更名“襄阳”。曾引起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诸多讨论,众多文人学者参与争鸣。
  李辉撰文认为,与几十年前才出现的新地名“襄樊”相比,“襄阳”这个地名实在是历史太悠久、名气太大、文化底蕴太深,可以说它早已融进中国人的记忆。他说,新地名虽然用了50年,但与2000多年相比,50年只是一瞬而已。作家冯骥才当时也发表文《地名的意义》呼应说,历史街区大片铲去,地名便成了一息尚存的历史;倘再将地名删去,历史便会彻底荡然一空。
  新闻二
  12月5日,吉林长春市工农大路与红旗街交会处一大型商场旁,愤怒的市民将一辆红色的马自达轿车围得水泄不通,并动手砸车。据目击者称,一名穿着警服的男子驾驶红色轿车先是撞到老人,之后对老人和其女儿大打出手,还口出狂言:“我有的是钱,我打死你们,我包钱给你们……”数千愤怒的群众将其围住并砸车。公安机关调查后,称该男子并非警察,并将处理借机闹事打砸人员,将依法追责,警服男子的妻子参与争执,现在住院观察中。

一、注意事项1.本试卷主要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2.请先仔细阅读给定资料,然后按照“申论要求”在给定的答题卡上作答。3.请务必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4.不准折叠答题卡!二、给定资料1.2011年5月7日,31岁的长春市民李女士醉酒驾车肇事,被交警部门带走调查。8日,这名两岁孩子的母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这是醉酒驾驶入刑出台后,长春市区内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7日22时许,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跃路与支农大街交会处附近,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左转弯时连续撞击3辆出租车后停下,出租车的司机迅速报警。经初步勘查,事发时,肇事的黑色奥迪轿车顺着飞跃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驾驶员李女士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够细致,连撞3辆经过此路口的出租车,同时,驾驶员李女士有醉酒驾车的嫌疑,交警将其带回大队调查。“当时,黑色奥迪轿车内共有5人,李女士、她的丈夫还有其丈夫的3个朋友,5人都喝了不少酒,驾驶员李女士算是最清醒的一个,事后,5人都被我们带回了大队调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汽车产业开发区大队事故科科长刘长榆说。8日2时许,李女士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出来了,达到8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我真的知道错了,家里还有一个两岁的女儿没人照顾呢,这可咋办?”李女士后悔奠及,痛哭流涕。李女士31岁,是长春市一家公司的职员。据她回忆,22时,她驾车沿飞跃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支农大街处左转弯时,看见前面人特别多。当时为了躲避行人,左转弯时拐急了,刹不住车子,撞上了前面一辆出租车,随后又撞上了两辆在等红灯的出租车。“我只是注意躲行人了,没有看见旁边还有车。”李女士说事发后自己都蒙了。刘长榆说,李女士初领驾驶证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3日,距事发时还不到7个月,是一名新手。按照新的“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李女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交警部门刑事拘留,这是醉酒驾驶入刑出台后,长春市区内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她很可能被法院判处拘3个月到6个月,罚金1000元,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9日下午,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李女士。她称以前很少喝酒,即使喝酒了也从来不开车。“当天就是有点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抓,喝了两瓶啤酒后还开车。”李女士说,自己知道新规定在5月1日开始实施了,她认为自己醉酒驾车被警方刑事拘留的处罚并不是很重,“这样的处罚对于醉酒驾车的人应该是一个教训。2.2009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醉酒驾车引起多人死亡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另外有80%的网友认为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理过轻,起不到震慑作用。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对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使用套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将对驾驶员一次扣清12分。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这往往是一杯啤酒就能达到的效果。根据新规,酒后驾驶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就会扣满分停止使用。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将扣分清零后驾驶证才能恢复使用。酒后驾车尽管是交管部门一直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机安全意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处罚太轻也是原因之一。南宁车友小徐在车友Q群里表示,执行这样的新规,实在太好了,以后有饭局,无论谁劝酒都有理由回绝了。小徐也提出,交管部门严管酒后驾车,但测量的仪器一定要够精准,因为这可关乎车友驾照重考的大事情。对于酒后驾车一次扣12分的规定,南宁私家车车主黄女士在车友Q群的讨论页面上留下一个“大拇指”的表情。她说,这样的规定实在太好了,相信不会有司机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在得到车友们的认同后,她接着说:“以后我对丈夫放心多了,以前他总说喝一点酒开车没事,出台如此严格的交规,估计他没这样的胆量顶风违法。”3.根据司法部2008年的一份研究数据表明,我国每年酗酒肇事立案400万起,全国每年有10万人死于车祸。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有数据表明:今年1月初至6月底,因酒后驾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13起,死亡14人,在刚刚过去的七月份一个月内西安城区就查处酒后违法行为243起,其中查处醉酒驾车94起,这其中还不包括侥幸逃脱的。前段时间在西安西大街就有一起酒后肇事,当时车速近80码,连撞两车都没停下。目前,交警部门对于一般被查出的酒后驾车,能采取的就是扣证、拘留等措施。4.2009年3月11日14时40分许,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左武、王际鹏等3名交警,驾驶巡逻车在繁荣路和前进西街交会处执勤时,发现一男子从一家饭店走出,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沿前进西街向南行驶。交警驾车追上该车,示意驾车男子在路边停车。男子停车时正在打手机,这也是交通违法行为,男子被叫上警车接受处理。交警发现,该男子是长春市某局干部董某,驾驶的是公务车。交警对董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他每百毫升血液含有84毫克的酒精,属于酒后驾车,要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董某说:“我是××局的,你们照顾一下。”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左武表示必须依法处理,不能徇私,董某在后座打了他肩背部两下。下车后,董某又指着左武的鼻子说:“你等着,咱们以后有碰到的时候!”紧接着骂了一些污言秽语,并狠狠照左武的头面部打了一巴掌。左武的两名同事拦住董某,打了110报警电话,巡警赶来将董某带到辖区派出所。5.整治“醉驾”,对官员不应网开一面。接连几起酒后驾车导致的血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如何处置醉驾官员”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广州番禺某镇被查时称“醉驾是工作需要”的纪委书记梁某就是其中一个。媒体调查发现,梁某19日晚被查,然而事发当晚梁并未被拘,次日上午还照常上班。番禺警方解释称等抽血结果出来后再拘并无不妥,公众则质疑“这样做会给醉驾者逃脱惩处的机会”。依据有关规定,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如此看来,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就有了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既伤害了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转化为领导干部和民众之间的矛盾。醉酒驾车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问题,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所以,醉酒驾车是醉酒者对公共规则和公共安全的侵犯,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员、强者与弱者的矛盾。也就是说,公众的“敌人”是无视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官员或者富人。但是,如果执法者在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中不能公正执法、严守程序、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地惩处每一个违法者,就会很容易激起民众敏感的愤怒,从而使本属公共矛盾的醉驾问题演化为官民矛盾、官民对立,甚至官民冲突。如果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将使法律缺乏公信力。在这种语境下,公众将会对“公正执法”充满怀疑,对法律能否平等地惩罚违法的官民充满不信任。因此,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专项行动,舆论的眼睛总是本能地顺从着民众而紧盯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惩治官员”视为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逻辑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在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不放,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可能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显然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本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很可能演化成民众与官员群体的矛盾。这种矛盾转化,既使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冲突,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整治。如果官员违法受到袒护,人们还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可能因此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能敏锐地感受到公众的情绪。所以,在针对醉驾的执法上,越是涉及官员的案例,越是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做到透明公开,一视同仁,绝不护短,借此向公众传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消除公众的疑惑。6.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无非有赖于两个层面:一是驾驶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二是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来说,关于出行的公共道德仍然处于建设当中,这种滞后必须依靠法律的制约加以弥补。尤其是在一个饮酒渊源深厚的国度,缺少法律条文的制约无异于闹市纵虎。酒驾者为何敢上路?原因有三:一是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有媒体报道,不少驾车者在暗访中自信地宣称饮酒不会影响自己的“车技”“只要意识清醒,开车不会出事”。这种侥幸心理从何而来?纵观酒驾前后涉及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饭店,还是作为消费者的驾车者、坐车者,对酒驾无一不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显然,我们的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氛围。而这种安全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从学校,包括大学、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做起的。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二是社会公德缺失。尽管交警部门几乎天天严查酒后驾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饭店甚至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边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临检的线路。媒体曝光的酒驾肇事案中,很多肇事车辆已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但一些酒驾者仍然抱着“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能搞定”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