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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19分)

A工程公司承包了某研究所3座大楼的建筑工程,由于原来的搅拌机不够使用,A工程公司便与B机械公司于2011年4月10目签订了买卖5台搅拌机的合同。合同约定,B机械公司卖给A工程公司搅拌机5台,每台7000元,共计35万元。A公司先支付5000元后,可将搅拌机提走,余款A公司在5个月内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B公司保留搅拌机的所有权。之后,A公司于5月5目交付5000元,将搅拌机垒部提走。因新机器工作效率高,A公司购置的搅拌机有2台闲置。6月5甘,A公司得知C公司需要搅拌机l台,便告知C公司,愿将自己尚未取得所有权的1台搅拌机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在交付6500元后于6月20日提走了一台搅拌机。D公司闻讯后,向A公司表示.愿以7000元购买一台搅拌机,但试用期1个月。D公司在适用1个月后未作任何表示,也未付款。A公司在使用该批搅拌机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搅拌机设计上的问题致使搅拌的混凝土不均匀,结果导致建造的研究所的一座大楼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研究所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A工程公司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问题】

1.在A公司付清货款之前,5台搅拌机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2.若在A公司付清货款之前,一台搅拌机在一次雷击中被毁,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3.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4.C公司能否取得搅拌机的所有权?

5.若在D公司试用期内,该搅拌机在一次洪水中被冲毁,损失由谁承担?

6.D公司在试用期满后未作表示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