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六科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的官员称为()
A、都给事中
B、左给事中
C、右给事中
D、给事中
隋代给事中职掌陪侍皇帝左右、判门下省事。政府诸司的奏抄,均由给事中读审,驳正违失;皇帝的制敕可以实行者,也由给事中署而颁之。()
关于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六科给事中是明代特设的法律监察机关B.明代六科隶属御史台C.六科给事中有“封驳”的权力D.明代六科为独立机关,不隶属于御史台
胡惟庸案后,明太祖加强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和百官,同时赋于其封驳之权,此后给事中的人员不断增加,位阶有所提升,但其品秩降低,然给事中仍可以七品之卑,退上封事,指斥大臣,明代君主这一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A.扩大给事中的监察职能B.提高中央政有行政效率C.强干弱枝加强中央集权D.以小驭大强化君主权力
明代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给事中4—10人不等。六科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据此判断,明代六科给事中类似于
A.秦汉时期的九卿
B.隋唐的门下省
C.宋初的中书门下
D.清朝的军机处
《旧唐书》载:长庆、大和中,(狄兼谟)历郑州刺史,以治行称,入为给事中(中央官职)。开成初,度支左藏库(掌管财政的机构)妄破渍污缣帛等赃罪,文宗以事在赦前不理。兼谟封还敕书,文宗召而谕之曰:“嘉卿举职,然朕已赦其长官,典吏亦宜在宥。然事或不可,卿勿以封敕为艰。”由此不能看出()
A、给事中隶属于门下省
B、给事中可以否决皇帝旨意
C、体现了皇权独尊的地位
D、皇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明洪武六年,朱元璋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负责对六部事务进行监督。下表为六科给事中的具体职权。据此可知,明朝六科给事中的设置
吏科
监督文官的选拔、任命、考核等事项
户科
监督国家钱粮收支、仓储等
礼科
监督各项祭祀、封增等
兵科
监督军事方略的制定、实施以及武官的考选、任命、赏功罚罪
刑科
对审判等进行监督
工科
监督各项建筑、水利工程的建造
A.改变了六部职能 B.造成宦官专权的局面
C.强化了监察体系 D.使专制皇权达到顶峰
某朝官员王锷通过贿赂企图兼任宰相。皇帝同意了王锷的请求,并下诏“锷可兼宰相”。时任给事中的李藩行使职权,驳回诏书。由此推断,给事中隶属于
A.唐朝的门下省 B.宋朝的枢密院
C.明朝的内阁 D.清朝的军机处
某朝官员王锷通过贿赂企图兼任宰相。皇帝同意了王锷的请求,并下诏“锷可兼宰相”。当时任“给事中”的李番行使职权,驳回诏书。由此推断,“给事中”隶属于
A.唐朝的门下省
B.宋朝的枢密院
C.明朝的锦衣卫
D.清朝的军机处
史书载:皇帝要破格提拔大理少卿刘士泾为太仆卿,给事中韦弘景、薛存庆驳回诏书。皇帝向韦弘景、薛存庆解释提拔刘士泾的理由,任命诏书最终才得以颁布执行。由此推断,给事中隶属于()
A、唐朝的门下省
B、宋朝的枢密院
C、明朝的内阁
D、清朝的军机处
唐太宗时期,大臣封德韩建议将征兵年龄从从21岁提前到18岁,虽然相关诰敕经皇帝签署并下发到门下省,但给事中魏徵坚决不肯署名,最终诰敕没有颁行。材料反映出当时
A.三省六部制削弱了皇权专制 B.门下省在行使审议封驳的权力
C.给事中负有起草诰敕的职责 D.门下省权力凌驾于中书省之上
A.给事中
B.门阀士族
C.翰林学士
D.宦官
唐中书省内的主要秘书官职是()
A、中书令
B、中书舍人
C、秘书监
明朝设置的专门对内阁各部实施监察的机关是()。A.都察院B.御史台C.六科给事中D.大理寺
A.都御史
B.监察御史
C.给事中
D.巡按
E.督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