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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四川泸州的黄××与妻子蒋××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与蒋××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情况,且黄××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一方面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情与法的一次)中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个错判,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判案,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问题:对此案件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四川的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错案。并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此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